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并依法登记结婚,于2018年2月1日生育女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法院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尚年轻,对于婚姻及人生意义的理解并不深刻。双方现在还处于婚姻磨合期,双方应当互相引导与帮助,共同努力将彼此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而且,原、被告婚生女未满3周岁,系二人爱情的结晶。双方均应倍加珍爱,共同将女儿抚养成人。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其生活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决定适用冷静制度,给双方一个独自交谈的时间,重新审视、思考彼此的矛盾,对于离婚问题作出慎重的选择。最终,通过法院调解以及双方的努力,双方和好如初。
奇台县法院法官介绍,审理离婚案件要做到见微知著,理清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背后的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及法外因素,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法院适用离婚冷静制度,可以让双方有一定的时间调整和消解不良情绪,为被告方自我反省以争取挽留婚姻、维系家庭稳定提供必要的时间,有效避免冲动化、情绪化离婚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首先应调解,调解是必需的前置程序,调解不成,只有在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况下,才能准予离婚。但在应用具体方面时也不能教条式的应用,还应综合判断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