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9年8月2日,艾某在焉耆县小吃街8号便民服务站前路段处,持“A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当街查获。经鉴定,艾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同年8月19日取保候审;9月12日,被告人艾谋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10月23日,艾某所在职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焉耆传输分局前来焉耆县人民法院申请复印艾某判决书,单位表示,会对此事严肃处理,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道路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承载客员的,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箴言】
开车勿喝酒,喝酒莫开车。
不存侥幸心,一家有老小。
喝酒又开车,牢里走一遭。
痛快一阵子,悔恨一辈子。
切记!切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