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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分秒必争,报警时间成关键证据
  发布时间:2019-10-21 11:1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外卖员送餐路上发生交通意外,致他人受伤引发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

外卖骑手致他人受伤

董某系A公司的雇员,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7年12月的一天,董某驾驶摩托车送餐,行驶过程中与乌鲁木齐市民马某发生碰撞,致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为治疗伤情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马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马某了解到,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次事故死亡、伤残、医疗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时间自2017年1月25日0时至2018年1月24日24时。

  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保险单载明范围内,为A公司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向B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在不在送餐时间内?

马某将B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B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B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13时25分,而董某的订单配送时间为13时12分至22分,事故发生时间在董某订单派送结束后,故以涉案事故不属于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董某立即报警。通过查询事故发生地的警务站接警信息表,法院发现,董某的报警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13时7分18秒,即事故发生时间在董某的订单配送过程中,属于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院认为,因董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致马某受伤,依法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因A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起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B保险公司对马某的损失应首先在保险赔偿限额20万元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A公司及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相关各方自愿进行了调解,B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法官说

承办法官介绍,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理赔责任保险时会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为依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当事人责任比例。

  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虽载有事故发生时间,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出具,且以当事人陈述为准,存在记忆偏差,故本案的事故发生时间应以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接警的警务站接处警信息表记载为准。

  同时,法官提醒,外卖公司要加强外卖配送人员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外卖配送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