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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家车轧伤;司机下车时摔伤,这些情况保险公司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10-18 10:22:20 打印 字号: | |

给爱车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可司机在车外受伤了,能获得保险理赔吗?

  近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一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其中一些案件中,驾驶员在非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仍获得了保险赔偿。

车主被自家车轧伤 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2016年8月,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挂靠在其公司运营的马某所有的一辆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9日。

  2017年6月的一天,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新村某路段,马某下车检查车辆时,不料车辆移动,将其轧伤。事发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伤残。

  因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及事发时的驾驶员均为马某,且该车辆保险费由马某缴纳,因此甲公司将本案保险权益转让给了马某,由马某向A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

  当马某依据保险合同要求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A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马某不在车上为由拒绝赔付。

  为此,马某将A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A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应仅界定为驾驶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其位置只能在驾驶座位上。驾驶人员对机动车的使用除了驾驶机动车外,还应当包括对机动车的必要检查和行驶道路的必要勘查,以保证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在本案中,马某下车检查被保险车辆属于合同约定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形,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马某10万元。

司机不慎摔伤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2017年年初,某公司在B保险公司为挂靠在其公司的一辆解放牌货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余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

  2017年10月的一天,货车车主贺某将被保险车辆停在拜城县某焦化公司等待装货,在下车时他不慎摔伤。事后,经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构成九级伤残。贺某依据保险合同,向B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

  B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车辆熄火后,且此次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贺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贺某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车辆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符合运输资质要求。事故车辆驾驶员贺某亦具有符合规定的驾驶资格及从业资格,具备驾驶事故车辆的条件。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五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关“本车车上人员”的名词释义,本车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因此,贺某在下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应认定为“本车车上人员”。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系保险事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向贺某赔偿保险金10万元。

“使用”状态是理赔关键

10月13日,这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上述案件中,对车辆“使用”状态的认定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能否理赔的关键。

  “如仅认定司机坐在驾驶位置上驾驶车辆属于车辆‘使用’状态则过于狭隘,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亦不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承办法官说。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是“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非“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使用’与‘驾驶’是两个概念,‘驾驶机动车’是‘使用机动车’的一种形式。”承办法官介绍,“使用机动车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上下机动车,二是在机动车内除驾驶之外的其他工作,比如检查车内设施等,三是下车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道路情况进行勘查。”

  因此,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提高安全意识;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理赔中,要全面、客观认定事故事实,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要及时理赔,避免不必要的诉争。


 

 

 

 
来源: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