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大丰法庭接到一起有“猫腻”的案件,叶某起诉赵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57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承担利息,调解员发现25700元的借款本金与日常借款一般为整数的借贷习惯并不一致,经询问赵某,其陈述分两次向叶某借款20000元,月利率3分,叶某实际交付18000元,扣除了“砍头息”,借款到期后,赵某未按时还款,应叶某要求,赵某将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并将旧借条销毁。
叶某起初不认可赵某的说法,但对借款金额为何不是整数也吱唔不清,坚称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调解员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要求,加大审查力度,要求叶某补充交付借款的证据,叶某无法提交转账凭证,亦无其他人证物证佐证。调解员严肃的向叶某释明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后叶某承认赵某所述借贷过程属实。
查明案件事实后,调解员以原始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剔除了“砍头息”,再扣减利滚利的部分,最终确认了借款金额及合法的利息。
经耐心细致的调解,本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法官提示:对借款人而言,在借款时,当实际出借金额小于约定出借金额的,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借款人在此应保存好相关实际出借金额的证据。复利计算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出借人而言,现今移动支付方式如此发达,出借时,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余额宝转账等方式提供借款,以备有据可查。仅有借条之类的债权凭证,无转账凭证,诉讼风险实在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