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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法院: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官上门开庭审案
作者: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9-10-14 15:55:21 打印 字号: | |

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干警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践中践行初心使命,切实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收获当事人好评。近日,该院法官及两名人民陪审员来到一位身体残疾的当事人家中,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此案系原告韦某与石河子市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于2008年去世,该公司已注销,原告追加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姚某、哥哥雷某某、前夫曹某某、女儿曹某为被告。庭前得知其中一个被告姚某因腰部受伤而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征得原、被告的一致同意后,于当日上午把法庭搬到了被告姚某家中。

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辩称,原告所提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四被告均表示并未参与雷某公司事务,对雷某生前所欠货款不知情,因而对雷某的事情不承担责任。综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情况,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分析,原告撤销了对雷某哥哥的起诉。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行动不便的姚某握着法官的手表示感谢,原、被告对该院便民、高效的司法作风表示衷心的感谢。


 

 
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