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 以案释法
同父异母姐姐失踪 妹妹依遗嘱获房屋产权
作者: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9-10-12 15:54:34 打印 字号: | |

只因同父异母的姐姐失踪多年,妹妹马珍无法按照父母的遗嘱将一处老房子过户至自己的名下,烦恼不已。后马珍按照父母的遗嘱,几经辗转,终于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原来老父亲马明一辈子经历两段婚姻,原告马珍与被告马婷为同父异母的姐妹,马明与前妻高静育有三个子女:长女马婷、长子马强、次子马超。70年代初,由于前妻高静不幸早逝,马明与现任妻子刘梦再婚,婚后育有一女马珍。2012年年初,马明也因病不幸去世。2016年年底,马珍的母亲刘梦也不幸罹患癌症去世。两位老人生前留有遗嘱,二老的买房钱是由其小女儿马珍出资,百年之后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小女儿马珍,其他人无权干涉。

在父母过世后,马珍先后找到两位哥哥,要求配合其按照父母的遗嘱将房产过户至自己的名下,两位在本地的哥哥也通情达理,当即决定配合妹妹,协助妹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可是当马珍想起还有一个姐姐的时候,不禁眉头一皱。原来姐姐自远嫁他乡成婚后,就再也杳无音讯,多年来也未再和家人联系,父母在世的时候也经常说要找到马婷,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能见到马婷,一家人能团聚共享天伦之乐。可是直到父亲过世,马婷也一直没有露面,马珍对这个姐姐马婷也基本没有任何印象。马婷联系不上,房子就过不了户,父母的遗嘱无法实现,想到这里,马珍顿感无奈。由于掌握姐姐的有效信息点太少,妹妹一直无法找到其本人,多方寻人无果之下,马珍将姐姐马婷起诉至法院,请求将父母留给自己的老房子由自己继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几人继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马珍所要求继承的房子由其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系两人的共同财产。二老所留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遂判决由原告马珍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

判决生效后,马珍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移送到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在了解案件的相关案件情况,安抚了马珍情绪,准备好相关法律手续,便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送达到相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协助办理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马珍的名下。最终马珍通过法院顺利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的名下,了却了这桩困扰其多年的心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