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因一言不合在法庭上公然互相辱骂、殴打对方,扰乱法庭秩序。为严肃法纪,该院对两名当事人作出每人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决定。
这起民事纠纷案件起因是韩某向刘某借款100万元、而刘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在公开庭审中,韩某和刘某两人口角不断。为确保庭审正常进行,法官多次严厉制止,但双方无视法庭纪律,甚至从相互辱骂发展到发生肢体冲突。
针对韩某、刘某在法庭上公然互相辱骂、殴打的行为,法官当场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鉴于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法庭遂依法对该二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受到处罚,刘某以韩某“先动手”为由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对其的罚款。经法院复议,刘某的复议申请被驳回,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诉讼活动的参与者遵守法庭规则是敬畏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庭审中,刘某与韩某之间存在相互辱骂和殴打对方的行为,该行为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辱骂及殴打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对刘某违反法庭规则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