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以坚定不移地维护、推进乡村和谐稳定为目标,将法治信仰贯穿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始终,助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前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用法治思维谋篇布局、以法治方式对症下药、靠法治信仰保驾护航。促进乡村安定和谐,积极构建法治乡村,人民法院既是“保障员”,又是“宣传员”,更是“战斗员”。
立足严格执法,在乡村建设中践行法治理念。法治是乡村建设的“通行证”,唯有提升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难用法、化纷靠法的法治思维,才能真正促使乡村振兴战略稳步起航、正轨行进。人民法院作为践行法治理念的主力军,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服从、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聚焦总体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坚持把开展涉农司法审判、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为法院工作重点,切实增加乡村司法资源供给。
准确把握乡村振兴法治需求,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劳动就业保护等民事商事案件和破坏农村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等刑事案件,夯实乡村发展基础、完善基本经营制度,为乡村振兴精准提供司法供给,营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综合运用审判手段,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建立,引领乡村绿色发展;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和化村风、淳化民风,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实现和谐有序发展。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国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依法严惩“三股势力”犯罪活动,严防极端思想在乡村蔓延渗透,为乡村振兴夯实稳定之基。不断健全完善便民举措,满足乡村群众司法需求,用好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百姓的优势,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为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群众提供电话立案、巡回审判等诉讼服务,增强基层群众司法获得感。要加大农村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积极为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以依法、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注重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法治贯穿在执法办案中、体现在为民司法中。
坚持普法司法在乡村治理中传播法治观念。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基础差、底子薄、发展慢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现代化建设中的短板弱项仍集中在“三农”领域。农村基础建设滞后、民生保障薄弱、生态问题突出、法治意识淡薄、人才资源匮乏、城乡差距巨大,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乡村治理,法治先行。人民法院作为定分止争、分辨是非、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自觉主动参与乡村治理,通过延伸司法,密切群众联系、宣传党政国法,传递司法温度、弘扬公平正义,深化法治观念传播,提高乡村群众懂法、信法、善于用法的法治意识。
主动延伸职能,在乡村振兴中尊崇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安天下,强化法律权威、树立法治信仰,是人民法院推崇法治的职责所在;德润人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以德为先的乡村风尚,以德治滋养法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必要延伸。人民法院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找准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结合点、着力点,认真分析乡村发展形势和动态,及时研判乡村治理和司法工作中的短板,针对法律制度空缺、乡村治理漏洞等,以前瞻性、科学性、能动性的积极姿态,从人民法院视角,及时形成分析报告并提出司法建议,找到以审判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方法和对策,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因地制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善于从乡风民俗中取精去粕,推动风俗习惯中的“精华”转化为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司法裁判的资源,使法律秩序、村规民约和乡村道德互为经纬,为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安定有序的软环境。以“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为契机,大力培养乡村“法律明白人”,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指导帮助乡村法制化管理建设,参与化解乡邻矛盾纠纷,带动村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人才支撑,提升乡村整体法治水平。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人民法院要以坚定不移地维护、推进乡村和谐稳定为目标,将法治信仰贯穿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始终,通过充分、有效、深度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助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