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王某向法院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借款762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为:被告卫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017年期间被告卫某在塔什库尔干县某乡开一小卖部,从原告王某所开的商店进货饮料、啤酒、小食品等货物。后被告卫某向原告出具“今日欠货款76276元,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的欠条一张。
庭审中,王某无其他证据,仅向法庭递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王某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案应由原告承担买卖事实和欠款事实构成的举证责任。王某仅凭欠条复印件,向本院主张由被告偿还欠款76276元,且又无其他发货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故对原告王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综合认定。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与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复印件只有和原件核对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本案中该复印件对方不认可,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
在证据采信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都要求对方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