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鸽子笼砸伤路人致人死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7月23日凌晨1点,受害人谈某某下班回家途中突遇大风,经过再审申请人马某楼下时,不慎被大风刮下的鸽子笼砸伤,被路人发现报警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26日死亡。经查明,该鸽子笼放在阜康市某小区楼顶,房屋的所有人系马某,因鸽子笼没有固定,导致大风将其从楼顶刮下砸伤谈某某,致谈某某死亡。
2017年9月,谈某某父亲谈某起诉至阜康市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马某辩称,房屋虽归其所有,但鸽子笼是其外甥马某某借住其房屋期间架设,其不是鸽子笼的所有人,也不是鸽子笼的管理人,不应承担侵权法律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虽是鸽子笼的焊接人,但其早在2014年已经离开马某房屋,房屋已交还马某,马某虽不是鸽子笼的焊接人,但鸽子笼搁置并依附于马某房屋上,马某对附属于其房屋上的鸽子笼具有管理的义务。随依法判决支持了谈某的合理诉求。
2019年,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其不是鸽子笼的焊接人,对鸽子笼没有管理义务。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一方面马某申请再审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马某系房屋的所有人,鸽子笼依附于马某房屋上,而马某所称的焊接鸽子笼的马某某早在三年前已经离开房屋,房屋仍由马某所有并控制管理,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的附属物进行管理,并对因其管理不善至谈某之子谈某某砸伤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驳回了马某的再审申请。马某仍然要按照原判决向谈某支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所谓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他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须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