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妹妹周某听说哥哥周某某计划在沙雅县某乡购买几百亩土地,就想着和哥哥一起种地发家致富,于是委托哥哥也帮他买150亩两家挨在一起种。哥哥谈妥价格后直接与地老板签了四百亩地三十年的合同。妹妹将21万元直接转给了哥哥,又根据哥哥提供的账号向土地出让人直接转账10万元,支付了31万元后妹妹就安心等着哥哥通知她们到地里浇水了。
谁知哥哥没有通知妹妹,自行找来铲车挖掘机对全部土地进行了平整,安装了滴灌设施。后来才知道哥哥把包来的所有地都自己全权负责了。原本支出的31万是委托哥哥帮助买地,这反倒变成了哥哥用了她的钱买了自己种的地。妹妹地也种不成了要求退钱。
在妹妹的一再催促下,2016年3月,哥哥向妹妹返回了5万元,并对剩余欠款向妹妹出具26万元借条一张,约定此款分三年还清。妹妹一直对买地不成耿耿于怀,第一笔款付款期满后,哥哥拖延付款她也懒得费劲口舌,直接把哥哥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第一笔6万元,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完全不讲兄妹情分,调解不成法官只好判决结案。后两笔款20万到期后,哥哥又以种地投资大没有赚到钱为由一拖再拖。妹妹完全没给哥哥留情面,2019年3月,兄妹俩再次对簿公堂,谁是谁非两人又争得面红耳赤,哥哥说了自己的困难,希望能与妹妹调解给他一段宽限期,承诺领到棉花补贴款第一时间就给妹妹还款,可妹妹完全不信任哥哥这不确定的期限。
主审法官考虑到兄妹之情,坚持想调解处理此案,妹妹可能伤心太久完全做不通思想工作,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并委托帮助购买土地,但被告收款并受让土地后未将土地实际交付与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由前期的委托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系其对该债务的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庭审中被告认可这笔欠款。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