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抚恤金补偿新政策的执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不断提高,亲属间关于抚恤金分配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不仅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丧失亲人痛苦之后的第二次亲情伤害,也直接导致家庭的不和睦。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鞠某龙等兄弟四人与被告鞠某云为同胞兄,他们的父亲鞠某华生前系阜康三工煤矿退休职工,其妻子周某珠已于2007年12月去世。2018年8月鞠某华罹患肝癌,2019年2月鞠某华病重,遂叫来邻居叶某秋见证留下音视频资料。资料显示,鞠某华表示将20个月工资交给被告鞠某云。鞠某华病逝后,原、被告共同操办了父亲丧事,被告自行承担了墓碑费用15000元。阜康市社保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一次性发放了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合计74480元,由被告鞠某云领取。
在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上,五兄弟起了纷争,鞠某云认为四原告应该尊重老人遗愿,老人病重期间被告给予了过多的陪伴照顾,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应该给被告;原告则认为抚恤金应当由五兄弟平分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所争议的被继承人鞠某华去世后由社保部门发放的2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因而,也并非被继承人能够以遗嘱形式予以处分的财产。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社保部门给予死者亲属或被扶养人的经济补助,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同时,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性质上应为死者亲属或被扶养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尽管本案被继承人鞠某华真实表达了要将抚恤金留给被告鞠某云的意愿,但因鞠某华并非财产所有权人,其该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至于社保部门发放的丧葬费,该费用系对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费用的经济补偿,墓碑费应从丧葬费中扣除。因争议的款项已由被告领走,遂判决被告鞠某云在扣除墓碑费用后,向各原告返还其应得的抚恤金份额。
法官寄语: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从抚恤金的性质看,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有关部门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并非死者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抚恤金的共有人之间的分割,可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亲疏程度以及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