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群众诉讼时效,减少群众诉累,提升群众满意度,吉木乃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建立诉前调解工作制度,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
近日,立案庭收到王某某起诉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着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诉前调解原则,由调解员张军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由于原告王某某家住吉木乃县一偏远乡村,因个人身体不适,不方便到法院,调解员张军带领书记员安磊驱车前往原告王某某家中进行诉前调解。
双方当事人由于欠款时间过长,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任,而被告由于家人生病,在医院救治时花费了不少医药费,本着双方能够依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好此案,调解员张军站在双方的立场上分析了案件,经过长时间的细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当场给付工程款5000元,并承诺剩余款项与2020年10月底给付完毕。
今年以来,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诉前调解机制,诉前调解本着诉讼双方的自愿意愿,达成协商,使一部分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得到了解决,为一部分当事人减轻了诉讼时间及成本,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做到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满意,为法官减负,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