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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法院公开审理首起外国人员涉网络诈骗案件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9-08-05 10:19: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名外国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五年、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刑满后驱逐出境。宣判后该院将刑事判决书及英文译本邮寄至两名被告人所属国家的驻华大使馆。

该案为库尔勒市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涉外国人员犯罪案件。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案件起诉到该院后,该院依法向外事部门通报,并为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和专业翻译,被告人所属国家的驻华大使馆对他们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开庭前,该院依规将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该国驻华大使馆。

经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有外籍男子以某国驻外军人的名义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张某、郭某等人建立朋友关系,以给被害人邮寄、拖运现金、黄金需支付邮寄费、储存费、海关费为名让被害人将现金汇入北京李某某的银行卡账号内。此后该诈骗团伙派人找到正在留学的两名被告人,以给一定好处费为由让二人帮助转移赃款,二人明知该款来路不正仍表示同意。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二人分别多次前往北京,从李某某处接收赃款后汇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内,数额达数十万元。在最后一次转移案款时,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属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最后一次转移案款时,因被抓获未能得逞,属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