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后,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被认定为工伤,便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6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受伤时从事与其岗位无关的工作、不在工作时间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李某是某钢管制品公司喷漆工,他的本职工作是为公司生产的钢管喷漆。2018年7月,李某在公司为客户装卸钢管时不慎受伤,当他申请工伤时,却遇到了麻烦。
“你因为装车受伤,但装车的活儿不是公司安排的,是你自己找的。且喷漆的活儿是按件计费,不用每天都来上班。”该钢管制品公司负责人认为,双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非劳动关系,公司不应为李某申请工伤。
无独有偶,2018年5月,某电控公司材料加工工人张某中午休息时在厂里不慎被铁板划伤。
“公司按150元/天的标准给张某计算劳务费,月底以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因此我们双方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电控公司负责人认为,“张某受伤时为公司午休时间,受伤地点不是其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在的区域,受伤原因是其与他人聊天时不小心被划伤,不是在工作中受伤。”
头屯河区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从事的喷漆工作设备及材料均由公司提供,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张某从事的材料折弯工作也是由单位安排,每月按工作量结算工资报酬。同时,李某、张某从事的工作均属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两人与各自单位均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
李某作为喷漆工在装卸货物时受伤,张某在非本职工作区域受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受伤时间、受伤场所及受伤时所从事的是其本职工作提出了异议。法院认为,上述内容应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时需要审查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双方事实上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不能以此为由阻碍劳动者行使工伤认定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最后,头屯河区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受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两起案件的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