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水管爆裂,为了减少损失,居民自行关闭供水阀,因此受伤。伤者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2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内,突然发生自来水水管爆裂事故。
“水溢到地下室,足足有30厘米深,再没人管损失会更大。”家住该小区的李某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了相关情况。但物业公司迟迟未派人来处理,李某找到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居民先想办法把自来水总阀门关闭,再联系修理工。
李某和邻居王某商量后,一同将井盖打开,关闭了供水总阀门,但在此期间,井盖不慎滑落,砸在了李某的脚上。事后,李某住院治疗13天。
出院后,李某越想越郁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对自来水管的维修义务,却迟迟不修,自己则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而受伤,物业公司不该负责吗?
然而,他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均无果。于是,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并提出了多项理由:李某虽然是小区的业主,但其所住的单元楼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物业仅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李某自2017年6月以后便未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用;发生水管爆裂的当日,物业公司联系了自来水公司前来修理;该单元楼前期也发生过自来水管爆裂事故,维修费用是由社区承担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等,物业公司应当随叫随到;服务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李某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被告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提出的,李某未交物业费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赔偿李某损失2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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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二是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三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