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即使施工方和业主在装修之前进行了书面或口头约定,难免还会因为未按约定使用装修建材、未能按期交工、未达到预期的装修效果等产生纠纷。
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5月,该院受理装修合同纠纷案件30余件。
装修工人中途撤场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工程款
2017年,周某在乌市天山区新华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与朱某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朱某包工包料施工,施工期为两个月,工程款6.5万元。随后,周某又提出对门窗进行更换,并按照朱某的估算追加了1.2万元。周某向朱某支付了共计7.2万元工程款。
可眼看着临近交工期了,房子的装修才完成了一半。周某心中不悦,多次与朱某发生口角。2018年3月,超过约定交工期一个月,房子还没装修好,周某又一次与朱某发生争执,朱某一气之下收工离场。
今年2月,周某将朱某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朱某的装修合同,并由其按照实际工程量退赔多支付的工程款。
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涉案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进行评估,鉴定造价为4.2万元。随后,周某另雇他人对未完成的家装继续施工。
法院认为,周某和朱某签订的装修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朱某未施工完毕即离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已另雇他人继续施工,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实际已解除。
合同解除后,周某应向朱某支付已施工的部分工程款4.2万元,而周某前期实际支付款项7.2万元,因此法院于今年6月判决,由朱某向周某退还3万元工程款。
变更项目工程 延期交工不属违约
今年3月,新疆某装饰公司因装修合同纠纷,将乌市某玉器公司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没想到在法庭上却遭遇了玉器公司的反诉。
去年2月,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疆某装饰公司承包乌市某玉器公司部分室内装修项目,约定施工时间为2个月,工程款暂定为28万元,以完工后最终审核造价为准。
某玉器公司预付了14万元工程款,并在施工一个月后,多次变更、追加施工项目,导致装修工程推迟一个多月完工,某玉器公司以逾期交工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某装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某玉器公司在法庭上反诉,称某装饰公司逾期完工属于违约,应向自己支付违约金22万元,加上之前预付的14万工程款,再扣除剩余工程款,某装饰公司还应退还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多次变更施工项目,都是经过某玉器公司确认的,某玉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迟是某装饰公司的责任,因此某装饰公司延期交工存在合理理由,不属于违约。
此外,经鉴定,涉案工程评估鉴定价格为36万元,某玉器公司只支付了14万元工程款,因此,法院判决某玉器公司向某装饰公司支付22万元工程款,驳回某玉器公司的反诉请求。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存在质量问题起诉 法院不支持
2017年8月,乌市天山区某商贸公司与乌市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对某商贸公司一店面进行装修,工期为4个月,工程款为72万元。同时约定,工程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交工的,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随后,某商贸公司支付了55万元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按期交工后,某商贸公司对工程质量多处不满意要求整改。
因为店面着急营业,某商贸公司一边经营,某建筑公司一边对部分工程进行整改,导致双方矛盾不断。至工程全部完工后,某商贸公司以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今年年初,某建筑公司将某商贸公司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某商贸公司认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及时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或鉴定,但其却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今年5月,在法院的调解下,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达成调解,由该商贸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17万元。
法官支招
在房屋装修中存在大量口头约定或简单书面约定的情况,尤其是施工方为个体施工队或包工头时更为普遍。此外,因双方欠缺证据保存意识,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推迟付款、装修材料变化时,不签书面协议或保留证据,以致后续举证困难,给案件审判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应提高契约意识,签装修合同时内容要全面,有变动也要及时签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