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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争吵酿悲剧,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通讯员:李晓枫  发布时间:2019-07-12 11:04:5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喀什中院审理了一起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阿某与被害人布某系好友,在一次赌博中,阿某因布某帮其给付赌资2000元给他人,因此认定布某在赌博时偏向他人,当晚,被告人阿某再次与被害人布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布某向被告人阿某解释时,被告人将房间内的茶几、空调踢倒,同时将电视柜玻璃踢烂,并拿起一块玻璃碎片朝被害人布某挥去,致使被害人布左侧颈部被划伤,之后被害人布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以被告人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在审理此案时,三名合议庭成员出现意见分歧。主审人认为,案发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关系良好,无太大的矛盾,案发当天,被告人属完全醉酒状态,虽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拿玻璃碎片朝被害人挥舞,致被害人颈部受伤,但并无杀害被告人的故意。故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则认为,被告人明知向他人挥舞玻璃碎片会导致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仍向被害人挥玻璃碎片,致使被害人左侧颈部动脉断离死亡,根据被害人受伤部位及伤口特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至于被告人有无直接故意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因此案分歧较大,合议庭将此案上报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者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的死亡。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属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等同于故意杀人。该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分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妥,应予以纠正,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阿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该两罪都有可能导致被告人死亡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前者对死亡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后者对死亡持排斥的态度。被告人阿某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立即投案自首,并表示强烈后悔,可见被告人阿某排斥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区别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时激动,还是经过预谋策划。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关系是好、一般、素不相识或者多年仇人,都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三是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预谋杀人的,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四是伤害的部位。故意杀人的,总要朝着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的避开要害部位。五是犯罪行为有无节制。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有节制。六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平时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七是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故意杀人的,被告人杀人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害人,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可以综合分析以上几个方面,更有助于我们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夏提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