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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重操旧业三进宫
作者:鄯善县人民法院:索丽霞、朱静怡  发布时间:2019-07-10 12:0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鄯善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被告人薛某某在2007年7月10日,因诈骗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0元。2013年11月14日,因诈骗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元。谁料薛某某“贼”心不改,再次以身试法,于2018年3月的某日,被告人薛某某以租赁被害人崔某某的皮卡车为由,将崔某某的长城皮卡车以5000元的低价变卖给牙某,案发时被告人薛某某已将诈骗所得的5000元赃款全部挥霍,无力偿还。

2018年6月22日晚,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声称火车站镇铁路家属区7街某房子是其住房,现在要以1.5万元的低价出售,为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出示了手机中储存的一张假房产证,杨某某信以为真,与薛某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通过手机微信给被告人薛某某支付了15000元的购房款,随后薛某某下落不明。案发时薛某某已将诈骗所得的15000元赃款全部挥霍,无力偿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依法追缴被害人损失的150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公正的,在此告诫那些耍小聪明的人,不要洋洋自得于自己的小聪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违法之人终将会被制裁。同时提醒大众:无论罪犯使出什么样的诈骗手段,只要脚踏实地、不占小便宜,骗术便会不攻自破。

 

 

 

 

 

 

责任编辑:夏提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