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同事或朋友之间,时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免费搭载对方车辆,然而一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那么这种驾驶人的好意行为又如何确定责任呢?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善意搭载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本案原告焦某和女友一起搭乘由朋友韩某驾驶的轿车从阿拉尔回阿克苏,途中发生意外,韩某驾驶的别克轿车撞上了路边基石,造成焦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及上下颌多处骨折,为此焦某先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6.9万余元,期间韩某为其垫付费用5.9万元。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焦某为处理相关损失,将韩某诉至法院。韩某认为,自己是无偿让焦某搭便车,属于“好意施惠”,事故发生后也对伤者焦某给予了适当补偿,另外焦某本人在乘车时未系安全带,其自身存在过失,因此不同意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并经承办法官耐心的明法释理,焦某同意自担20%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虽是一种无偿行为,但司机仍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以保护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韩某驾驶机动车让焦某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有全部责任,其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其理应承担焦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考虑焦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损害结果的扩大,因此焦某也应在自身过程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普法:《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