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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发布虚假房源 买房者可要擦亮眼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丁筱雅 高芳芳  发布时间:2019-05-30 11:13:30 打印 字号: | |
  如今,通过房产中介寻找房源,买房卖房,已经成为想省力的人选择的一种做法。可省力未必省心,石河子市民小刘遭遇了中介发布虚假房源,交了定金却迟迟不交房。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

  【案情】

  2018年1月15日,小刘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处房产,并在中介处签订了《买卖定金合同》与《房屋转让合同书》。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户主并不在场,房产中介在合同居间人处盖章,工作人员在《房屋转让合同书》补充条款中备注:“卖方保证此房无抵押、无贷款,无纠纷”。签订合同后,房产中介将合同拿走,称让户主签字后再返还小刘,几日后,房产中介将上述两份合同交给小刘。

  当日,房产中介收取小刘佣金5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同时由工作人员收取购房定金3万元,出具收条一张。同年2月25日,房产中介再次收取小刘购房定金7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

  交定金已过去半年的时间,却未见有任何进展,眼看着自己的钱进了别人的口袋,房子也没拿上。同年8月,小刘遂将涉案房屋的户主及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户主辩称从未委托过房产中介卖房,小刘这才得知合同上卖方处和转让方处的签字系中介伪造。

  小刘得知这一情况后撤诉,再次将房屋中介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佣金及利息108793.5元;并赔偿其三倍佣金及律师费23000元。

  另查,涉案房屋已被抵押,且产权为夫妻共有。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小刘与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小刘购房定金100000元及利息3595.5元、佣金5000元及利息198元,并将按照年利率4.75%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小刘其余诉讼请求。

  【释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房产中介介绍小刘看房,小刘与房产中介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房产中介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小刘与房产中介之间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因房产中介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关于小刘主张撤销与房产中介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和《房屋转让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房产中介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其无权收取小刘购房定金100000元,故对要求房产中介退还购房定金100000元及承担自收取定金之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小刘与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应当撤销,理由如下:1. 房产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隐瞒户主并未与其签订过委托售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与小刘订立合同并收取佣金。2.房产中介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却在《买卖定金合同》与《房屋转让合同书》中的卖方处和转让方处均签了的名字,并收取购房定金,该情况并未向小刘告知。房产中介采取上述欺诈手段,使小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房产中介达成了居间合同,小刘在2018年9月18日得知上述撤销事由,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居间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居间合同撤销后,房产中介收取小刘的佣金5000元理应返还,并应赔偿小刘因此遭受的损失,故法院对小刘主张房产中介返还佣金5000元及承担该佣金自支付之日止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小刘主张的三倍佣金及律师费,因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