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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报废车 出了事故要担责
作者: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9-05-28 13:24:57 打印 字号: | |
  市民高勇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后为何还需要自己赔偿?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

  【案情】

  2017年8月,高勇将自己名下即将到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成,后该车辆不知去向。2018年4月,刘军从他人处购买了该车。2018年5月21日,刘军17岁的儿子刘平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与过人行道的高中生王静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静受伤后,于2018年5月21日住院治疗,2018年9月20日出院。经诊断:右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眉弓皮肤裂伤;术后切口感染;慢性骨髓炎,建议上级医院继续就诊。原告住院121天,花费急诊检查费828.63元,花费住院费47379.39元。

  后王静以右小腿慢性骨髓炎为主诉转院治疗。2018年12月26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陈旧性胫腓骨骨折;皮肤溃疡;下肢皮肤感染。原告住院96天,花费住院费52228.97元。

  经鉴定,王静伤残程度十级,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50天,营养期300天,王静花费鉴定费2500元。

  后王静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平及其父亲刘军赔偿医疗费10043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误工费34019元、护理费49668元、鉴定费2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69544.99元,由被告高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刘军赔偿原告王静各项损失204029.70元(医疗费9960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4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7215.34元+残疾赔偿金551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500元);被告高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被告高勇明知该涉案车辆已达报废期限,仍将该涉案车辆转让给案外人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高勇应当与被告刘军对被告刘平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张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无异议。

  关于被告刘军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被告刘军从他人处购买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又未尽安全管理之义务,以致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刘平能够驾车上路继而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由于被告刘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军作为被告刘平之父,应就被告刘平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误工损失,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未成年人为高中学生,其在学校期间,没有收入和工作,其也没有达到从事社会职业人员的年龄,且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后的误工损失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确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和造成的损失,对于其合理部分,法院进行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