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2.8万元。
2014年6月,被告陈某某购买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中央花园的房屋,用于经营商铺。2014年12月,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审核吉木萨尔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的通知》进行公示,确定该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为三级,由原告新疆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服务。物业公司按照《昌吉州物业服务价格备案审批表》确定的物业服务价格商业用房2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3元/月/平方米进行收费,被告每年缴纳部分物业费,认为自己经营的商铺可以自行安装水、电,独自管理,无需接受物业服务,并以物业服务质量差等理由拖欠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购买房屋后,接受了物业服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原告按照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物业费并无不当。物业服务属于动态管理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及时打扫卫生、清理垃圾、修复损坏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业主也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保护环境卫生,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如果业主不按期交纳物业费,会造成物业费不能及时用于服务,最终损害其他已交费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不能达到服务等级的要求,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通过合法的正常渠道解决问题。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协商,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