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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仅凭持有的借条被告就应还款?
作者:赵晓凤  发布时间:2019-05-27 21:54:47 打印 字号: | |
  某公司给古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向古某借款4750000元(大写肆佰柒拾伍万元整),这笔钱将分期两年还给古某”,并加盖公司印章。现古某以该公司超期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应予支持古某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贷款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法院应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发生。

  本案中该公司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称并没有收到古某支付的借款,该笔借款系分红。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古某作为贷款人应当就其已向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古某仅出具一张承诺书,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正,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古某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已生效,法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法官提醒:出借人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现金交易,留好打款记录及借条,否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告诫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若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