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会,酒后失手
李某、沙某、顾某、陈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时比较合得来。2017年春节过后,顾某提议大家一起聚聚。于是,李某做东在自己家中设宴款待沙某等人,酒足饭饱之后,沙某与陈某发生口角,李某上前劝阻,沙某不满,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拳打在李某左面部,致李某鼻骨骨折。
各方调停,“私了”解决
李某的父亲非常生气,要求依法处理。在顾某、陈某的调解及见证下,双方决定“私了”。沙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万元,双方签订《民事赔偿协议》。次日,沙某将赔偿款支付完毕。
事后反悔,对薄公堂
2018年7月,沙某以李某鼻骨骨折系“诈伤”,自己产生重大误解,并且在李某的胁迫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李某返还其3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000万元。同时申请对李某2017年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开庭审理,查明事实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晩,李某被沙某欧打致伤后,李某随即报警,克拉玛依区分局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李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1月25日,李某、沙某在同事顾某、陈某的见证下,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沙某愿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叁万元整;赔偿费用由李某自行分配和处理,其分配处理方式及结果不再与沙某有任何关系;李某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沙某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并保证不再诉讼。
反悔于法无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沙某、李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系同一单位同事。李某被沙某打伤后即到医院就诊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事隔三日后,双方在同事顾某、陈某的见证下签订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合法有效。沙某申请撤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沙某的诉讼请求。沙某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事聚会本是沟通交流、加深友谊的好事,适度饮酒有利于放松身心、调节气氛,但饮酒过量则适得其反,不但有损身体健康,还会因言语失当,好友反目;或者酒后冲动,失手伤人;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还可能因醉驾担刑责。
本案中,沙某动手致同事鼻骨骨折,又因担心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同事的调解及见证下,自愿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协议,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饮酒过量使“好事”变“坏事”,既伤害了同事友谊,沙某也为这一拳付出3万元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