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措施,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同时明确了减刑、假释工作还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等减刑、假释要严格从严掌握。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审理罪犯何某减刑一案时,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查明罪犯何某虽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因其贪污的款项系富民安居补助款,属于扶贫救灾领域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裁定对罪犯何某不予减刑。此次裁定彰显了塔城中院从严控制减刑假释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严惩腐败,维护社会和谐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