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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利被判刑
作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杨洋  发布时间:2019-05-17 10:59:4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8月,刘某通过手机短信息、QQ群消息发送领取考试资料信息的方式联系不特定考生,计划于2018年10月13日、14日在新疆各高校校区组织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通过架设作弊设备发送考试答案的方式给向其购买考试作弊设备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实施考试作弊。2018年10月初,刘某伙同柳某(在逃)从湖北省武汉市购买52套考试作弊设备,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考试作弊设备发往乌鲁木齐后,二人从湖南省衡阳市来到乌鲁木齐市。

  2018年9月22日,刘某通过手机发送领取考试资料信息的方式,联系到考生战某,经商量后,以先付6000元(考试通过后再付7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出售1套考试作弊设备。同年10月8日,刘某通过手机发送领取考试资料信息的方式,联系到考生郭某某,经商量后,以先付4000元(考试通过后再付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出售1套考试作弊设备。

  同年10月11日,刘某通过手机发送领取考试资料信息的方式,联系到考生赵某某、张某某,经商量后,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某宾馆309房间内,以每人13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2套考试作弊设备。当天,刘某通过手机发送领取考试资料信息的方式,联系到薛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某宾馆309房间,以3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薛某某出售9套考试作弊设备。

  2018年10月12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某宾馆内有多人安装考试作弊器,遂前往该宾馆309房间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将同在309房间的姜某、李某、陈某某、刘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更高的考试成绩,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预备),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68 800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前即被抓获,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