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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新和县人民法院 李世兰  发布时间:2019-05-09 12:06:27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信用卡失主和信用卡密码的情况下,却多次刷取并使用失主卡内资金,这种行为实际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8年2月8日,卡某在打扫台球室卫生时发现一张信用卡,卡背面写着昨天一顾客如某的姓名。恰巧当天如某让邻居阿某帮忙取钱,并在球室内大声说出了密码,卡某在场听到便把密码记了下来。后卡某在拾到该卡三到五天时间里依次从卡中取出5000元、两次取出3000元,分别用于台球室装修和购买台球室用品。而如某在打算取钱时才意识到信用卡丢失,并在补卡时发现11000元不翼而飞。

  2018年3月2日,受害人如某向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了解到部分证据。3月9日,受害人如某到台球室找被告卡某进行照片对证,嫌疑人卡某当场承认照片中的人是自己,并同如某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该卡是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却从卡中非法取走较大数额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主动配合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法庭中认罪态度良好,受害人损失已挽回,造成行为后果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一)、(三),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