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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贷不严格 夫妻共债难认定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张锦  发布时间:2019-04-22 12:23:12 打印 字号: |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向是家庭经济纠纷中比较常见和热门的话题之一,此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遵循“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常因银行审贷不严、借款人代签字代捺印等行为,致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近期,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

  李某以鞋行生产经营用途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接到申请后核准贷款35万元。该贷款为循环额度,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李某在核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该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对还款方式、贷款利率、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某银行先后向李某循环发放贷款16笔共计622500元,李某还款300886.39元。自2017年9月28日起,李某便未在规定的时间按约偿还本息,截至到2018年1月3日,欠付贷款本息343400.99元。某银行认为涉案贷款合同中所含的贷款申请表系李某与其妻子蔡某共同签字确认,且该贷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对涉案贷款不知情,并否认贷款申请表中签字捺印是本人所为,李某也承认该签名捺印是其代签代捺。对此,某银行未申请对蔡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贷款系李蔡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其次,涉案贷款产生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贷款用途为李某名下鞋行的生产经营。根据李某所述,因鞋行生意欠佳,其为维持鞋行的经营而申请涉案贷款,所贷款项亦用于鞋行经营,但未能扭转鞋行经营不善的状态,鞋行持续亏损,并已于2018年12月倒闭。在上述贷款期间,李某、蔡某家庭生活中并无购房、购车或其他大额开支。某银行虽称鞋行经营收益供李某、蔡某家庭生活所用,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因某银行未能举证证实涉案贷款为“共债共签”,或供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故其主张涉案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