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民杨光(化名)高高兴兴买套房,交房后却发现房屋面积“缩水”了,可房款却按预测面积多收了,并因此导致契税和维修基金跟着多缴了。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杨光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情】
2012年9月,杨光与甲房产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河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光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栋房屋,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94.2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161.4元,总金额486462元整。该合同第五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为: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缴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产权面积为准,若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不符,则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唯一依据计算房款,房屋价款多退少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杨光向被告缴纳全部购房款486462元。
后原告杨光缴纳涉案房屋维修资金7540元,计算方式为:住宅建筑面积(94.25㎡)×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000元/㎡)×缴存比例(8%)。原告作为纳税人涉案房屋的契税14593.86元(486462元×3%)。
但房子交付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仅为92.4平方米,比预测面积少了1.85平方米。为此,杨光多次找房产公司协商退还多收房款无果。无奈之下,杨光将房产公司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退还多付房款9548.64元及利息2985.94元,并给付多付的维修基金148元及多付房产税286.45元。
法庭上,房产公司同意退还多收的房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对于杨光依据预测面积多缴的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房产公司认为应向相应收取费用的部门主张返还,其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退还杨光多收取的房款及利息,并退还多缴面积1.85平方米对应的住房维修基金和多缴房款产生的契税。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光与被告甲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石河子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及时向被告支付了94.25平方米购房款486462元,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被告缴付原告的房屋面积为92.4平方米,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多收的房款。鉴于被告同意退还多收取原告的购房款,法院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多付的房款9548.6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维修资金及房产税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被告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缴付房屋,构成违约。虽然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被告多收取房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自2012年9月起多收取原告购房款9548.64元,其理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多收取房款自缴房款之日起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资金及房产税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4.25平方米及购房款486462元缴纳了维修资金和契税,因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面积缴付房屋,致使原告多缴付面积1.85平方米的住房维修基金及多缴付房款9548.64元的契税,原告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