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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义之下存理智 借款担保需谨慎
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9-04-04 19:35:57 打印 字号: | |
  “我是被冤枉的,我仅仅是好心帮个忙而已,钱我也没有花到一分,你们应该找实际贷款人。”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为自己替他人担保还钱喊冤,然而实则不然。

  2016年初夏,家住哈密伊州区的刘某由于进货缺少资金,便想到哈密市伊州区某大型国有银行借款30万元来周转,为了能尽快拿到银行审批下来的贷款,刘某便找到自己姑妈胡某为自己担保,胡某内心尽管有一千个不情愿,但亲侄子遇到难处开了口,碍于亲戚关系的面子薄,便也就应承了下来。在姑妈胡某的慷慨帮助下,刘某顺利与银行办理相关贷款的手续,按照合同约定,银行足额向刘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清本息。同时胡某用自己的房产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生活一如往常平静地流淌着,一年的时间很快就到了,由于刘某经营不善,没有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银行在还款期限到期,多次催款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和胡某起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及由于刘某未如期还款所导致的案件受理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还向法院提出要依法处分胡某为刘某借款时在房产局所抵押的房产。

  该案经过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借款人刘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以及与胡某签订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刘某发放了贷款30万元,刘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在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依约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故银行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胡某以其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履行刘某对银行借款债务的担保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银行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2014年以来,从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数百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令担保人悔恨甚至失声痛哭的案例不胜枚举,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固然重要,但是在替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认清贷款人的人品和考量实际还款的能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切忌不可随意在借款合同上乱签字,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要明白在签字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当实际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法律上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将会替实际贷款人履行部分甚至全部的还款义务,所以奉劝那些在给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人,请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切勿一时抹不开情面,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