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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不合格 法院判赔户主损失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高芳芳 丁筱雅  发布时间:2019-03-12 12:38:35 打印 字号: | |
  经瓷砖店老板介绍,金某承包了冯某房屋的装修工程,却将房间的砖铺设得不合格,遭到了户主的起诉,结果是不但没有得到工钱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案情】

  2015年4月5日,冯某在陈某处购买墙砖、地砖及量条用于装修房屋,陈某给冯某出具送货单及质保单一份。随后陈某介绍金某为冯某铺砖,冯某自行购置了铺砖用的沙子、水泥。后冯某自行定做了垭口、窗套、门套,并将部分家具搬至房屋。

  2016年10月,在供暖试水期间,冯某发现地砖出现拱砖起翘无法使用,随即联系陈某、金某协商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其铺砖所需砂浆水泥2000元、瓷砖款5000元,重新铺设及旧砖弃除两次工费9600元,室内门套、垭口8000元,搬家费1960元。

  【裁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申请对房屋内地砖翘起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冯某铺砖水泥、沙子款1500元、瓷砖款5000元、重新铺砖及弃除旧砖的费用5000元、维修门套、垭口的维修费用5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5000元;驳回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释法】

  原告冯某与被告金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被告金某为原告冯某的房屋铺设墙砖、地砖,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原、被告均应恪守合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被告金某为原告冯某的房屋铺设墙砖、地砖完毕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冯某个人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金某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被告陈某将地砖、墙砖出售给原告冯某,经鉴定部门鉴定,涉案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与被告陈某出售的砖无关,其仅是介绍被告金某为原告冯某铺砖,具体铺砖的过程其并未参与,故对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