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原告阿某和被告买某签订一份建设承包合同,竣工前原告向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竣工后原告将两间商铺当工程尾款给付被告,双方经核算确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工程款已超出59700元并形成借条。被告从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期间对上述59700元向原告返还50500元后,原告认为该核算有误,原告向被告给付的超出的工程款为106000元。被告认为核算无误,拒绝向原告给付106000元,于是原告阿某便将被告买某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
承接该案后,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发现,原告提出核算有误,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106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买某已向原告返还50500元。承办人认为此案如能调解更有利于有效的解决纠纷。
经承办案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反复沟通,讲解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双方意见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再返还8000元,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持久没有缓解的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双方微笑握手和解,并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