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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采暖费 理由应合法
作者: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孟雪莲  发布时间:2019-02-26 12:38:03 打印 字号: | |
  陈某是吉木萨尔县北地家苑小区的住户,因连续五个供暖季未交采暖费,被热力公司诉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采暖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供热不达标故未交采暖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的住宅属于原告热力公司的供热范围,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 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热力公司给李某住宅供暖,李某房屋的采暖面积为89.56㎡,采暖费按照18.5元/㎡计算,一个供暖期的采暖费为1707元(含过水热50元),2013至2018年供暖期,李某欠付的采暖费共计8535元,对于上述采暖费,李某一直以房屋不热为由拒绝付款。根据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县供热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为18.5元/㎡,计费面积为按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自2014-2015年供暖期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中热力公司为李某提供了供热服务,李某接受了上述供热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李某应当交纳相应采暖费。李某辩称热力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证明属于供热单位责任,故本院对李某的反驳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热力公司采暖费8535元。

  在这里,提醒热用户,如果认为自己家的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要求热力公司或者行政监管部门来测温,看是否达到标准温度,查明暖气不热的原因,并保留好证据,但采取任何措施拒交暖气费属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