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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要求优先权,艰辛调解各方悦
作者:拜城县人民法院 李海潮  发布时间:2019-02-15 15:47: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阿某将甲合作社、买房人吾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宣告出卖人甲合作社与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在诉讼过程中,甲合作社又提出反诉,要求阿某支付逾期交房损失。第三人吾某则表示,自己购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三方之间到底谁说的有理呢?

  阿某原系甲合作社职工,因该合作社生产经营困难,双方于2006年3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9月,甲合作社与阿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合作社将自己一间近100平方米的门面房出租给阿某使用,双方对租金支付、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也进行了约定。阿某分两次交纳了5年的租赁费105000元。2017年1月,甲合作社将该出租房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吾某,双方于今年4月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企业改制,甲合作社在出售自己的部分出租房时与部分承租人发生纠纷,为此当地社区多次组织各方进行了调解。2017年,甲合作社要求阿某按期搬出出租房,与阿某产生纠纷。阿某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房进行了一定的修缮,添加了卫生间,安装了卷帘门等。

  查明案情后,法官没有就案办案简单处理,而是从法律、事实、情理等方面着手,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心理疏导工作。经过多轮法律情理等思想引导,当事人气顺了,甲合作社自愿放弃反诉,吾某自愿给阿某免费使用半年的房屋,阿某则表示愿意按照以前的标准给吾某交纳一年的房租,并表示放弃自己的本诉请求。

  至此,这起出租房优先权纠纷案以三方让步而和解结案。结案没几天,还没有到月底,阿某就早早将房租交到了法院。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道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