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时,发现这是一起“老案由新类型”案件。
依据确认的事实,不特定的自然人通过在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成为会员之后,作为出借人将自己的现金交由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代为管理并出借给有借贷需求的借款人。
该案中,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及担保人共同签订网络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借款人杨某向网络借贷平台即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会员借款,并向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支付管理费等服务费用,向出借人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注册会员支付利息,借款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起案件事实上是因一起网络平台借款引起的,由于借款人杨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及时向出借人还款,担保人某融资担保公司即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因签订互联网金融借款协议书之前担保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与另五名反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本案中,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原告将借款人杨某和李某等五名反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与反担保人承担给付代偿款的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庭审完毕,将定期宣判。
该案件类型新颖,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到网络借贷、担保、反担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等法律问题,对法官审理案件时厘清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均是一种挑战,也是法官适应新形势下不断变化的案件类型的必然过程。对投资者来说,如何相对安全理财并获得收益,转嫁风险,需要理智选择。须知投资需谨慎,理财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