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会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2017年苏某购买二手车一辆,因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不能办理落户手续,苏某遂与王某协议将车辆落户到王某名下,车辆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归苏某所有,苏某向王某支付2400元车辆落户好处费,同年12月15日,苏某向二手车车行支付了15790元购车款,王某却将车辆从车行取走后,并拒绝向苏某交付,后经双方微信协商,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返还原告购车款15790元及落户好处费2400元。但经苏某多次催要,王某对该欠款均未给付。因此,2018年2月,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某不讲诚信,违背协议内容,其行为损害了苏某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给苏某造成了损失,应向苏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终,经调解,王某于2018年2月9日之前向苏某归还购车款8000元,如不能如期给付,则苏某有权要求王某归还所欠购车款首付全款15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