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王老汉的女儿出嫁,王老汉跟随女儿迁居城市。临行前,王老汉与同村的吴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王老汉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吴某。2018年6月,王老汉听说,因为市政建设,其老宅基地上房屋可能面临拆迁,能获得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王老汉遂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吴某已经有宅基地了,不能再买自己的宅基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书,但房子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房子还是应该归自己所有”为由向奇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庭审上,王老汉还表示若涉案房屋拆迁,自己将居无定所,而且自己女儿并不同意卖房,擅自出卖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并判令驳回原告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第四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仅仅是出卖、出租后需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不利后果。另外,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故仅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享有。宅基地受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吴某购买同村村民王老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出售至今已经二十年之久,吴某已经将原来的房屋翻建,王老汉女儿对翻建房屋的事实明知却没有提起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王老汉女儿根本无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