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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法院审理一起牧民遭蜱虫叮咬致死赔偿案件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8 13:01: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张可以拿到33000元保费的保单,让牧民介某的家人和保险公司纠结了近半年。

  2017年5月18日,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村民介某在北沙窝放牧时不慎被蜱虫叮咬,患上了“血脓毒症”,在新疆医科大学住院一周出院后回到家中不治身亡。介某留下的一张含有意外险的保单,引起了家人和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蜱虫叮咬致死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介某的保单中,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且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保险公司认为,蜱虫的叮咬,不会直接致死,而是蜱虫体内的病菌引起了感染,并由感染导致生病,介某是因疾病死亡的,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而介某家人认为,介某生病死亡是被蜱虫叮咬所致,而蜱虫的叮咬对介某来说是突然的,非本意的,应归属于意外伤害事件。

  区分意外与疾病一般认为有效的方法是:(1)认定事故的真正近因,而认定事故的近因就必须遵守认定近因的规则,明确近因是对事故发生起主要支配作用的原因。在本案中,介某所患“血脓毒症”显然是在其被蜱虫叮咬后经过了一定的潜伏期才发生的,导致该症的直接原因系蜱虫叮咬,然后感染,最终导致死亡。上述因果关系链条中从最初的原因发生到结果发生是完整、紧密的,蜱虫叮咬作为整个环节的启动因素,亦应当成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介某家人初步证明了介某是由于蜱虫叮咬后引发疾病死亡。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险公司应对介某并非由于蜱虫叮咬致死,或介某是因其他疾病死亡等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有资料,介某被蜱虫叮咬后染病身亡,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依法支持了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