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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精神病史 返还彩礼能否获支持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雁  发布时间:2018-11-27 18:47: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温宿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隐瞒精神病史与他人结婚,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案件,该男子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2017年12月,原告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某相识,经过短暂接触确定婚约。2017年12月中旬,王某的父亲给谢某的姑姑、姑父送去定婚礼金60000元,给谢某送了价值20168元的首饰。王某与谢某于201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女方陪嫁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价值15000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25天。因王某患有精神疾病,谢某搬回姑姑、姑父家中居住。2018年7月29日,王某与谢某在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及其父亲将谢某及其姑姑、姑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彩礼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依照我国法律,婚约和彩礼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一旦乙方违反婚约并解除婚约时,怎样才能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和谢某双方订立婚约,并交付彩礼,最后缔结婚姻关系,且双方在一起生活25天。以上情况不符合《解释》第10条的二、三项,虽然原告婚前隐瞒有过错,但考虑到原被告婚后仅仅生活了25天,时间较短,且被告方为结婚也花费了近万元的情况,最终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除去被告方花销在原告身上的费用)30%,即19551元。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