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民事审判
“子告父”承担抚养费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陈晓萍  发布时间:2018-11-09 16:08:54 打印 字号: | |
  “法官阿姨,您就帮帮我吧!自从妈妈和爸爸离婚后,爸爸从来没有来看过我,也没有给过我生活费。妈妈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我们相依为命。”10月12日,未满13岁的刘小某对法官说。

  刘小某与刘某系父子关系,2005年刘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刘小某跟着母亲生活,父亲刘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且每月可探视4次。但至今为止,刘某没去看过刘小某一次,也没给过抚养费。刘小某与母亲多次找刘某索要抚养费未果,且多次通过村委会调解仍未果,于是刘小某将刘某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当时孩子归他母亲抚养,所以我没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承办法官考虑到抚养费纠纷案件交织着亲情和家庭关系,结合法理和情理耐心地对双方进行调解,释明抚养费及抚养权的法律问题,即使双方离婚,孩子还是双方的,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终刘某同意向刘小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多为婚生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明确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问题,避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邱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