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相关受害人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险进行理赔?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高华东  发布时间:2018-11-08 17:48:07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9日,黄某为其小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为26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乘)责任限额范围为6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特约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7 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2017年6月13日12时许,黄某聘用的司机钟某驾驶保险车辆沿G314国道由北向南驶入干沟路段。当车行驶至一急拐弯处时,迎面驶来一辆大型货车,为留出两车交汇空间驾驶人钟某急忙将车向道路右侧急转,由于车速过快,该车撞断路边防护栏冲出路外坠至35m深的山沟中,造成乘车人金某匆忙跳车而当场死亡,驾驶人钟某则跳车后受伤,酿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分析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在医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6396.58元。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黄某对死者金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损失185000元,另花费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5000元。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驾驶人金某的医疗费6396.58元;2、死者金某的家属损失185000元,另花费的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5000元。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钟某和死者金某为车上人员拒赔大部分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此类保险纠纷经常发生,究竟保险公司按“车上人员险”赔偿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往往车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原因是对“车上人员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最后酿成纠纷。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分析梳理,澄清认识,厘清思路。

  结合本案来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执的焦点就是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钟某和乘车人金某所受伤害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险进行理赔?

  根据机动车辆格式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员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内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来界定。

  法院对本案经过审理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驾驶人钟某和乘车人金某均离开了被保险车辆,按照双方订立的格式保险合同的规定,本案两个伤亡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应当是本案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应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法院认定黄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某保险公司拒赔无理,遂判决:1、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第三者人身死亡损失185000元、医疗费6396.58元、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