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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付抚养费 法官释法化纠纷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周瑞红  发布时间:2018-11-05 11:51: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离婚率的逐年增高,随之带来的家庭社会问题也在增多,其中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更为急迫。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就帮当事人双方妥善解决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年9月,热某和艾某相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随着生活压力的逐渐增加,两人的感情也在柴米油盐中消磨远去。2006年底,双方自行进行了协商离婚,双方约定:两人共同的一儿一女由热某直接抚养,随其居住,艾某一次性给付热某两个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并出具欠条。

  离婚后,热某多次催要,艾某只给付热某2万元,剩余5万元迟迟以无钱为由久拖不给。随着两个孩子慢慢长大,各方面的费用都在增加,热某一个人的收入实在是无法维持三个人的生活,今年10月初,再次索要无果,热某一纸诉状将艾某告到沙雅法院托依堡勒迪镇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艾某给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艾某宣讲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其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仍需要依法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如果现在给付抚养费,还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艾某承诺需要半天时间先筹备3万元,其余2万元于2019年3月1日前付给热某,热某表示再相信艾某一次。该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寄语:如果一方不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的抚养费,另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