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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再三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作者:沙雅县人民法院 李兰云  发布时间:2018-11-01 13:21:54 打印 字号: | |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残疾赔偿金的,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的支持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2006年3月,12岁的丁某及其同学杨某在学校课间玩耍过程中,发生口角产生积怨。放学回家途中,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丁某因气不过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杨某,经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情程度为二级伤残、B级护理依赖。

  后经沙雅县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及其监护人向杨某赔付10年的护理费。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再次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后杨某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再审请求。

  之后,丁某及其监护人按照二审终审判决向杨某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2018年1月23日,杨某的家人以护理期10年期限已满,但杨某仍然需要护理为由,再次将丁某及其家人起诉到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再次赔偿今后10年的护理费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杨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裁定不受理。

  杨某不服,再次上诉到阿克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于2018年10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提示:一事不再理原则暨重复起诉原则。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第二次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