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赵某(女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其中次女患有脑瘫。2017年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轿车一辆,均归被告所有,原告每月向次女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原告再婚又生育一子,感到生活压力倍增,遂心生反悔之意,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为撤销离婚协议书无正当理由。况且其抚养的生病的女儿,每月需固定支出药费、托管费等,还需不定期做康复治疗,费用高昂,不同意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此情,庭后,法官向原告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在本案中原告亦承认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实现。经过法官地耐心释法,原告经过考虑、权衡后撤回了起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