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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车辆投保 车主无错仍担责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雁  发布时间:2018-09-12 12:09: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被判决与车辆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

  2018年2月15日,小王下班后正准备穿过马路乘坐公交车回家,在穿过自行车道的时候,小赵骑着二轮摩托车由于速度过快,与小王相撞,造成小王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赵负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小王住院三个多月,并构成十级伤残。小王到交管部门查询后了解到,小赵所驾驶的摩托车系小刘所有,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小王将小赵和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小赵负全部责任,而小赵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小刘未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故小刘要在二轮摩托车应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与小赵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小刘和小赵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赔偿小王七万余元,小赵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赔偿五万余元。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