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家住米东区的许女士的孩子在某培训中心上舞蹈课。由于孩子形象气质较好,经该中心推荐,许女士代表孩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确认书以及一部电影的拍摄协议书,并且向该传媒公司缴纳了5万元的活动费用。
时间过去了一年多,承诺的电影迟迟没有开拍,许女士有些着急了。经询问,传媒公司答复,原定电影尚未经过审批,现电影已经更换名称,会迟延一些时间开拍。许女士要求退还活动费用,却遭到了传媒公司的拒绝,许女士代表女儿将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女士女儿(原告)与传媒公司(被告)订立演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在电影拍摄中获得演出机会,继而达到提高知名度的目的,但是合同确认书所约定的有效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在被确定为被告签约演员的一年合同期限内,并未受邀参加到具体的拍摄活动中,被告也无法提供该部电影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批的证据,而且原确定的电影名称也发生了变更,被告并未就新电影的拍摄与原告达成新的拍摄协议。所以,被告在该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事实,使得原告基于签订该两份合同获得特定电影中出镜角色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以及《拍摄协议书》。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为此缴纳的活动费用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后语:现在家长都很重视孩子的全方面发展,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能够理解。在本案中,由于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在一年多的时间并未安排许女士女儿参与电影拍摄,给她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此时,建议家长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