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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坐公交颠坏腰椎 公交公司被判赔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张雁  发布时间:2018-09-04 10:33:35 打印 字号: | |
  王老太坐公交车被颠倒,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7年4月10日19时30分许,王老太乘坐由被告阿某驾驶的新N37XXX号公交车在温宿县托乎拉街由西向东行驶,在过减速带时车辆上下震荡,致使王老太从其座位摔倒受伤。经温宿县交警大队到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阿某负担所有事故责任,王老太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王老太住院19天,被诊断T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T7、T8椎体陈旧性骨折,L4、L5椎间盘突出症。花费检查治疗费等共计11691.3元。出院后医嘱患者绝对卧床休息,至少三个月无坐起及下地走路,出院后需要护理。经司法鉴定,王老太伤情构成8级伤残,需60日护理、60日营养。王老太为鉴定支出鉴定费1900元。

  另有查明:被告阿某驾驶的新N37XXX号肇事公交车,由被告温宿县某客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公司以每月5000元薪金雇佣被告阿某驾驶该公交车,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温宿支公司承保交强险,事故受害人王老太户口属非农业户口。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王老太乘坐被告温宿县某客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告阿某驾驶的公交车途中受伤,双方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自形成开始有法律效力,应依法保护。王老太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王老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被告阿某是被告温宿县某客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对于本案赔偿义务,由被告温宿县某客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温宿支公司提出“本起事故是因为第二被告操作失误造成的,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包括车内人员,本案原告就在车内受伤,因此,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王老太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5220.50元,由被告阿某承担向王老太赔付,对此赔偿款由被告温宿县某客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