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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多年获知非亲生 前妻被判赔偿
作者:昌吉市人民法院 张新丽  发布时间:2018-08-31 13:07:43 打印 字号: | |
  年近40的董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多年的两个女儿,竟然均非自己亲骨肉,一怒之下,他将前妻孟某告上法院,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余元。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件详情:2009年原告董某与被告孟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双方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7岁长女和4岁次女由原告抚养。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原告越来越觉得两个女儿不像自己,加之邻居各种议论不断传入他耳中,心中便生出想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开疑虑的打算,原告便带两个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董某均非两个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前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女,但根据DNA检测报告,可确认原告并非两个女儿的生物学父亲,原告与两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关于原告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对两个女儿并无抚养义务,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部分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夫妻双方有忠实义务,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根据被告过错程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刘运琦